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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民初2882号

贵州苏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叶正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苏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叶正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2882号

原告:贵州苏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洪南路城乡商住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KG1RXX。

法定代表人:周大举,公司经理。

被告:叶正有,男,1981年07月15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苏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朝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