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7370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珠海国际科技大厦)292号、294号商铺、288号8-9层。
负责人:罗敏,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志坚,北京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锦兰,北京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丹(曾用名黄晓丹),男,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执行黄晓丹(曾用名黄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4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晓东(曾用名黄晓丹)无车辆。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晓东(曾用名黄晓丹)无房产。经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黄晓东(曾用名黄晓丹)的银行存款3557.98元,已扣付执行费3557.98元。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黄晓东(曾用名黄晓丹)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黄晓东(曾用名黄晓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孙伯华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永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