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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6执1526号之一

全翠与李木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全翠;李木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执1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全翠,女,198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德惠市天台镇。 被执行人李木子,女,1985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执行人全翠与被执行人李木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6民初25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欠款本金4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650.00元、保全费3,27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分期给付的方式执行本案,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106执152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兴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