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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357号

易伟、王艳与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易伟;王艳;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357号

原告:易伟,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王艳,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北二段**水云花都。

法定代表人:荀志伏。

原告易伟、王艳与被告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方 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明言

书 记 员  熊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