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9刑初55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知,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凤凰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知犯盗窃罪,于2019年0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于同年4月1日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9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学知在杭州市萧山区××街街道××村××村道上,窃得被害人周某停放该处的威灵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853元。 2.2019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学知在萧山区××街街道××村××组××号××村道上,窃得被害人赵某停放该处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076元。 3.2019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学知在萧山区××街街道××村××组××号××村道上,窃得被害人章某停放该处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733元。 案发后,被害人章某被盗的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此外,被告人自愿退出其余赃款292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赵某、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电动自行车,价格鉴定,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李学知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学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且被告人李学知自愿退出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学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2929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 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