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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1执969号

郭智民与杨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智民;杨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1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杜文娟,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20付**。 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市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杜文娟与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案,申请执行人杜文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杜文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7889元(以购房款5267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三的利率自2016年4月9日起算至2018年11月15日),支付案件受理费187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46元。本院受理后,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1执9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党鹏刚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