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1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康国凤,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保全人:陈俊,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康国凤与被保全人陈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王峰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保全人陈俊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康国凤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陈俊名下180000元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高凤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小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