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622民初3309号

王志远与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志远;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2民初3309号

原告:王志远,男,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工业集聚区305省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NEBQDX3。

法定代表人:刘曼曼,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志远诉被告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连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