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俊,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于2018年10月17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8年10月31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2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俊及其委托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闫俊先后两次向南召县城关镇居民李某借款共计5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月息2分。因被告人闫俊未能按期归还,李某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闫俊归还欠款及利息。2017年5月31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闫俊归还李某50万元及利息,后被告人闫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闫俊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将自己名下所有的一辆宝马X5型轿车以15万元的价格转移过户给西峡县五里桥镇大桥沟村村民袁波。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闫俊与李某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天归还现金20万元,不足部分由闫俊亲属闫学森担保于9个月内归还李某,李某对闫俊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闫俊及其委托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闫俊的供述和辩解;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俊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持消极对抗态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闫俊在案发后履行部分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闫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1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秦 媛
审判员 姬春侠
审判员 史洪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褚青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