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02民初1379号
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乐园小区**楼****。
负责人:杨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黔,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正勇,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心田,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住泰安市泰山区iv>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告周心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心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振
书记员李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