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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2896号

张克义、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克义;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白飞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2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智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云(实习),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飞飞。

上诉人张克义与被上诉人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白飞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克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克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克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收取为75元,由上诉人张克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