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2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智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云(实习),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飞飞。
上诉人张克义与被上诉人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白飞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克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克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克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收取为75元,由上诉人张克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