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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23执1253号

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终 本 裁 定 书(2018)皖0323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智诚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049200405。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住安徽省固镇县iv>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32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金7.5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租金标准支付至实际返还租赁物即房屋之日止)违约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1030元,本案的执行费102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军名下的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有部分互联网银行金融(已扣划)、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等有效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军名下的房产、不动产信息,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军名下所有的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4、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0323执125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执行决定书;5、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0323执125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张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并询问其是否有新的财产及人身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认可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军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智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谢继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迪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