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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963号

廖小年、深圳市欧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廖小年;深圳市欧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廖小年,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欧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八路碧桂园9幢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廖小年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欧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19)第21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深圳市欧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廖小年支付400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廖小年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9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