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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308号之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秀支行、连笔辉、林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秀支行;连笔辉;林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东段巴厘印象1号楼101(2、3、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05370503K。

负责人:黄雪华。

被执行人:连笔辉,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林玲,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秀支行与被执行人连笔辉、林玲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31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笔辉的住所地及林玲的主要财产均在泉州市丰泽区××区,且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涉及连笔辉、林玲的其他执行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3149号裁决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陈小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