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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6民初47273号

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柏储运有限公司等与柏翠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柏储运有限公司;柏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47273号

原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7号。

法定代表人:柏英章,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华柏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开发区化学工业区化工西街7号。

法定代表人:柏英章,总经理。

被告:柏翠莲,女,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柏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柏翠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工作原因变更承办人为

审判员贾书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柏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柏翠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吴春喜

审 判 员  贾书岩

人民陪审员  廉淑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逢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