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47273号
原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7号。
法定代表人:柏英章,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华柏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开发区化学工业区化工西街7号。
法定代表人:柏英章,总经理。
被告:柏翠莲,女,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柏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柏翠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工作原因变更承办人为
审判员贾书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柏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柏翠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吴春喜
审 判 员 贾书岩
人民陪审员 廉淑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逢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