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273号 公诉机关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白茂景,男,1980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7292519800908633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单县张集镇曹庄行政村曹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东一区检刑诉〔2019〕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茂景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在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 辩护意见 被告人白茂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 查明事实 2018年7月7日0时许,被告人白茂景醉酒(经鉴定,送检的白茂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16mg/100ml)驾驶粤S85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茶山镇茶兴中路地税分局对出路段时,被茶山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白茂景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白茂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羁押的八日应予折抵;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新 二O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田 袁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