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壹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厦门国际航运中心******,组织机构代码M0000WCX-4。
法定代表人:吴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腾,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其后,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租金4879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律师费420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6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以司法专邮形式按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止2019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当面送达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