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8613号
原告:姚金东,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金开大道**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043334XH。
法定代表人:孙瑜。
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及**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9758J。
法定代表人:张玥。
被告:上海莘威运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信用代码:91310000607362964M。
法定代表人:FREDERICMERLEVEDE。
被告:哥兰比亚营养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方中街**信用代码:913205947953981036。
法定代表人:ANTHONYDAVIDCARLOSTOWNSEND。 原告姚金东与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开分公司、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莘威运动品有限公司、哥兰比亚营养品(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姚金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姚金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泽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 丹
书记员 任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