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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8613号

姚金东与上海莘威运动品有限公司哥兰比亚营养品(苏州)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金东;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开分公司;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莘威运动品有限公司;哥兰比亚营养品(苏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8613号

原告:姚金东,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金开大道**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043334XH。

法定代表人:孙瑜。

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及**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9758J。

法定代表人:张玥。

被告:上海莘威运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信用代码:91310000607362964M。

法定代表人:FREDERICMERLEVEDE。

被告:哥兰比亚营养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方中街**信用代码:913205947953981036。

法定代表人:ANTHONYDAVIDCARLOSTOWNSEND。 原告姚金东与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开分公司、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莘威运动品有限公司、哥兰比亚营养品(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姚金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姚金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泽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 丹

书记员 任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