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陕0111民初817号
原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蒙,陕西金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程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彭,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宗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8340元,由原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文萍
人民陪审员 孟莉莹
人民陪审员 西国良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堡霖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