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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21执397号

白扬与王亚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白扬;王亚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2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白扬,女,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小武村农民,住清徐县员工,住清徐县。

被执行人:王亚宇,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陈家庄村农民,住清徐县。本院在执行白扬与王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扬与被执行人王亚宇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8)晋0121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俊刚

审判员 刘全海

审判员 要经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彦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