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2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白扬,女,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小武村农民,住清徐县员工,住清徐县。
被执行人:王亚宇,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陈家庄村农民,住清徐县。本院在执行白扬与王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扬与被执行人王亚宇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8)晋0121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俊刚
审判员 刘全海
审判员 要经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彦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