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91民初13260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司留书,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中建苑**楼****,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飞,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云,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20。
法定代表人:张邦欲,总经理。
被
申请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广发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莫永红,董事长。两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静,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解除保全申请人司留书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设备安装第五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设备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91财保13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账号:44×××20)存款150万元人民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账号:44×××20)存款150万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俊辉人民
审判员 冯佩新人民
审判员 董金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