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开文,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南安市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成功街科技商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09708967。
法定代表人:黄文家。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109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南安市荣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南安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1090号裁决一案,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