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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525民初5684号

奈曼旗黄花他拉苏木赵秃子轮胎修理部与吴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奈曼旗黄花他拉苏木赵秃子轮胎修理部;吴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525民初5684号

原告:奈曼旗黄花他拉苏木赵秃子轮胎修理部。住所地:奈曼旗。 经营者:赵立甲,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奈曼旗。

被告:吴永辉,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身份证号码:×××。 原告奈曼旗黄花他拉苏木赵秃子轮胎修理部诉被告吴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赵立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永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奈曼旗黄花他拉苏木赵秃子轮胎修理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吴永辉立即给付轮胎款47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之前被告吴永辉多次在经营的门市赊购轮胎,共拖欠轮胎款470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故起诉被告给付轮胎款,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永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之前被告吴永辉多次在原告奈曼旗黄花他拉苏木赵秃子轮胎修理部赊购轮胎,共拖欠轮胎款47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轮胎款的过程中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枚金额为47000元的借据,此款被告吴永辉一直未偿还。另查明,被告现已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经营者陈述、被告吴永辉为原告出具的借据1枚、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奈曼旗桥河国有母树林场出具的证明1份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吴永辉应当给付拖欠原告经营者轮胎款47000元。被告吴永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吴永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经营者赵立甲轮胎款4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由被告吴永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永 全

审 判 员 王 爱 民

人民陪审员 王 晓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席乌日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