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05民初25991号

任源龙、李要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源龙;李要庭;杜静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25991号申请人任源龙,男,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李要庭,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杜静非,女,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任源龙与被申请人李要庭、杜静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豫0105财保17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要庭、杜静非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本案已结案,且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要庭、杜静非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要庭、杜静非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