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04民初170号
原告:卢某1,女,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卢某2,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原告卢某1与被告卢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占全、被告卢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卢某3(××××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双方无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份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女卢某3(××××年××月××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以致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矛盾渐渐显现出来,经常为琐事争吵,多次闹离婚,后经人劝说,双方为了孩子暂时放弃离婚,但没过多久,双方还是不能互谅互让。为此,原告于2017年11月搬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双方已经无法再一起共同生活下去,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尽快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卢某2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双方之间也没有很大的矛盾,只是一些小纠纷,现在原告只是一时没有想通。另外,双方生育的女儿年龄还小,被告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在××××年××月××日登记结婚;3.(2018)豫080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原、被告婚生女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卢某3。被告质证后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被告对其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婚生女卢某3的身份情况,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卢某3。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些矛盾。2017年11月,双方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了(2018)豫080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卢某1与被告卢某2离婚。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与否的依据。本案原、被告依法登记、组建家庭,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次年8月20日步入婚姻殿堂,2016年又生育女儿卢某3,由此可见,双方婚前接触充分,婚后感情基础较好,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亦进一步得到了巩固。二人因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亦属正常,夫妻之间的相处就是相互磨合、相互谦让的过程,二人能牵手走到一起生活并生育子女,实属不易,需要二人互相包容。原、被告二人尚且年轻,容易冲动,现夫妻关系不睦,是因为二人在处理家庭矛盾的过程中不够成熟冷静所致。被告不仅表达了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并且愿意承担家庭责任,鉴于此,原告不应赌气,发生一点矛盾就采取回避甚至分手的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既伤害了对方,也伤害了自己,更会给女儿造成一个不完整的家庭。自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原、被告二人相隔一方,缺乏沟通和交流,扩大了双方的矛盾,对两人的关系造成了伤害,对夫妻感情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虽然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足以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由,没有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确认。婚姻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一种责任,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二人要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及时化解夫妻矛盾,勇于承担家庭责任,和谐家庭关系和夫妻关系。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茜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9)豫0804民初170号(2019)豫080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