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821执8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王军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王军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城君山大道与富川路交叉处。负责人颜文婷,行长。被执行人王军诗,男,1982年5月生,汉族,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军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82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军诗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支付欠款76620.94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60元、执行费1321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军诗有赣D×××**、赣D×××**汽车两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军诗有赣D×××**、赣D×××**汽车两辆(锁定上述该车的档案),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