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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刑终173号

王万钢、潘某1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万钢;潘某1;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刑终173号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万**,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5月14日被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系被害人潘某2之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被害人潘某2之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万**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豫0311刑初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刑初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俊峰

审判员  郭 涵

审判员  董智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