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6民初585号
原告:周学生,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告:郑国锋,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告:卢艳华,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原告周学生与被告郑国锋、卢艳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周学生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学生承担。
审判员 关辅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