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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3民初241号

杨浩与黄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浩;黄艳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3民初241号

原告:杨浩,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8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黄艳青,女,汉族,生于1960年4月18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原告杨浩与被告黄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浩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息1分5里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日,被告黄艳青以生意周转为由通过原告的哥黄克福介绍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分5厘,但未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12月30日,被告在偿还原告40000元的同时,重新向原告出具50000元的借条以置换之前出具的90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金和利息,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再支付本金和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去向不明,原告提供的地址“西峡县城关镇北大街27号附1号”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致使本案不能有效送达,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杨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