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张龙奎,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李闪闪,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张龙奎申请执行李闪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2月2日,将被执行人李闪闪纳入失信人名单;4、2019年2月2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李闪闪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5、于2019年2月21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于2019年3月21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于2019年4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8、于2019年4月11日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中心及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其房产、土地信息,经反馈,李闪闪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人张龙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闪闪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锦程
审判员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