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王崇军,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吴向银,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本院在执行王崇军与吴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吴向银的工资已经被范县人民法院冻结,房产已经被范县人民法院拍卖,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李付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亚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