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财保10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54839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 负责人俞国伟,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殷砾清,女,该行法律事务员。 委托代理人徐渊锴,男。 被申请人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093397X9,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前塘村> 法定代表人鲁一锋。 被申请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2372430X,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前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富。 被申请人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303204C,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董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鲁一华。 被申请人鲁一华,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曹亚红,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鲁一华、曹亚红一案中,于2019年4月8日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鲁一华、曹亚红限额1610万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鲁一华、曹亚红限额在1610万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诸灿祥
人民陪审员 孔柳珍
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