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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4执340号

狄文科与侯俊峰、范文强、内蒙古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狄文科;侯俊峰;范文强;内蒙古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1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狄文科,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侯俊峰,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被执行人范文强,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内蒙古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胜,经理申请人狄文科与被执行人侯俊峰、范文强、内蒙古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4民初字257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侯俊峰、范文强、内蒙古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侯俊峰、范文强、内蒙古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本金2786570.87元,案件受理费24351元,执行费30509元,本金的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姜文陵

审判员 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