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恢235号之二 被执行人于桂红,女,住阜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执恢23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于桂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桂红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桂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8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智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