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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财保162号

徐华平、肖金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徐华平;肖金祥;张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财保162号

申请人:徐华平,女,汉族,1963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系宋大友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郑辉,郑州市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肖金祥,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生,住郑州市。

被

申请人:张君,1982年8月2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徐华平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