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6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振华支行,住所地朔州市振华西街**。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二桃,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榆林乡榆岭村**,身份证号1406031***********。被执行人山西新国鹏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铺上村法定代表人段国鹏,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振华支行与刘二桃、山西新国鹏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二桃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二桃在朔州农村商业银行朔城区民福分理处、朔州农村商业银行平鲁区新建路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二桃在朔州农村商业银行朔城区民福分理处账号为201181010200002120446的人民币存款69478.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刘二桃在朔州农村商业银行平鲁区新建路分理处账号为62305120200********_000000的人民币存款9528.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文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