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28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1,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乐昌市,现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冬,被告人黄某1雇请黄某、“老王”在乐昌市大源镇泗公坑村委会大廖坑组“土坵田”(山岭地名)擅自采伐一株胸径30厘米、高约4米的野生楠木,后将该株楠木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黎某。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1雇请郑某2、黄某、郑某1、李某在大源镇泗公坑村委会坪山组“羊某脑”(山岭地名)擅自采伐一株胸径约20厘米、高约5-6米的野生楠木,后将该株楠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黎某。2019年1月15日,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查获黎某堆放在乐昌市铁三处仓库旁的闽楠树干四筒(长约2米、胸径约22厘米)、1个树头(长约2米、胸径约22厘米)。经乐昌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鉴定:采伐的两株楠木系闽楠,野生闽楠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查获的树干及树头均为闽楠。另查明,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1主动来到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乐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举报材料,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乐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赖某1、赖某2、黄某、郑某1、郑某2、赖某3、李某、黎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和辩解,乐昌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出具的森林资源鉴定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1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闽楠树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伟洪
人民陪审员 谢汉玲
人民陪审员 李水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莉平
书记员陈嘉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