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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财保1094号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张海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张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1094号

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办龙安中路**。

负责人:孙宏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万里,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海强,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海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9567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平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20602390065044134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海强名下的银行存款2956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海强名下等额价值的房产、车辆,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16元,由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哲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奕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