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成,男,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女,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王玉亭,又名王三,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执行人刘金成、李桂香与被执行人王玉亭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刑初6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3、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19年3月6日到荥阳市王村镇拆迁指挥部、荥阳市王村镇房罗村委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拆迁补助补偿信息,拆迁指挥部称被执行人没有拆迁补偿款项,房罗村委称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没有宅基;5、于2019年3月25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并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6、于2019年1月23日到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7、2019年1月23日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查询公积金信息,未有公积金信息;8、2019年4月12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赛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