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1065号
原告:安徽正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电信大楼九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686891978W。
负责人:管政,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兆水,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鹏,男,199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安徽正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被告庞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正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对被告庞鹏劳动能力障碍程度提出复查鉴定,已被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庞鹏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是处理本案的标准依据,鉴于相关部门已受理原告的复查鉴定申请,故应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傅诗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伟龙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