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23民初704号
原告:朱克银,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金,北京市博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北京市博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顺和,男,1962年4月3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萧萧,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晓平,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56655671C,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路凤凰苑商********。
法定代表人:葛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孟庆勇,男,住泗阳县。
第三人:高邮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60219629C,住所地,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华山路**iv>
法定代表人:夏仲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克银与被告葛顺和、黄晓平、江苏鑫康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孟庆勇、第三人高邮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学松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