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6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超,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仡佬族,户籍地址为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勇,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暖,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福,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山东省信阳县,现住址不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双琴,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山东省信阳县,现住海南省。 上诉人申超因与被上诉人李宝福、赵双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超以起诉被上诉人李宝福、赵双琴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申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上诉人申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玉琳
审判员 林 珍
审判员 梁振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新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