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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民终440号

申超与李宝福、赵双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超;李宝福;赵双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6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超,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仡佬族,户籍地址为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勇,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暖,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福,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山东省信阳县,现住址不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双琴,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山东省信阳县,现住海南省。 上诉人申超因与被上诉人李宝福、赵双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超以起诉被上诉人李宝福、赵双琴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申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上诉人申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玉琳

审判员  林 珍

审判员  梁振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新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