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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3执344号

王祖祥与刘满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祖祥;刘满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王祖祥,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被执行人:刘满现,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祖祥与被执行人刘满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23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祖祥与被执行人刘满现已达成和解并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23执34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全胜

审判员  李文斌

审判员  张臣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贵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