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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21财保5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汪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汪丹;王迪子;李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21财保5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

负责人:赵筠筠,行长。

被

申请人:汪丹,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

申请人:王迪子,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

申请人:李爱华,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汪丹、王迪子、李爱华的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或将被申请人李爱华位于随州市东城舜井大道47号房产(产权证号:随州市房权证东字第**)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汪丹、王迪子、李爱华的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李爱华位于随州市东城舜井大道47号房产(产权证号:随州市房房权证东字第**)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垫付。(若申请人提起诉讼,其可以将费用的承担主张纳入诉请,由审理法院最终裁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先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培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