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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1执269号之一

胡觉先、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觉先;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觉先,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天长市,现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东路友谊新村**楼团团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7819459F。

法定代表人:顾耀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觉先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所有的工程款62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佘林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