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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行审182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与周天西交通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周天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九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6行审1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双福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 法定代表人黄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超,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周天西,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 案由:交通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4099867《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处罚的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书面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称:2018年7月23日13时45分,周天西驾驶云xxxx**号车在绕城高速公路118KM+900M处,实施了“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周天西出具了NO.4099867《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决定:对周天西罚款200元。并要求周天西持该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高速公路各执法站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8年12月17日,我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周天西送达了《催告通知书》,但周天西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的说明。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已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目的已实现,

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作出的编号为NO.4099867《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的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共计4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柯润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谢钦羽

书记员郭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