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6行审1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双福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 法定代表人黄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超,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周天西,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 案由:交通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4099867《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处罚的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书面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称:2018年7月23日13时45分,周天西驾驶云xxxx**号车在绕城高速公路118KM+900M处,实施了“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周天西出具了NO.4099867《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决定:对周天西罚款200元。并要求周天西持该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高速公路各执法站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8年12月17日,我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周天西送达了《催告通知书》,但周天西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的说明。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已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目的已实现,
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作出的编号为NO.4099867《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的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共计4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柯润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谢钦羽
书记员郭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