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海虎,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申请执行人:蔡海涛,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执行人:蔡海丽,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黄毅,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申请执行人蔡海虎、蔡海涛、蔡海丽与被执行人黄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闽0205民初2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蔡海虎、蔡海涛、蔡海丽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95201.31元以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黄毅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13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黄毅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厦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毅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车辆权属、有价证券持有、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以121773.72元为限作额度冻结。此外,查无汽车、房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黄毅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将黄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19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措施,并表示被执行人黄毅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仅要求将黄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黄毅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臻
审 判 员 苏桔海
审 判 员 方 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代
书记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