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陕05**民初594号
原告:陕西伟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凤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788960XX。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新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榆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兴达路绿源小区**楼****用代码9161000066795059X9。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华升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916100005778173065。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该公司副总。 原告陕西伟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榆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升绿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伟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伟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榆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艳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助理吕海侠
书记员 王开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