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821执406号之一

刘光涛、肖章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光涛;肖章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光涛,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肖章垠,男,汉族,住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涛与被执行人肖章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肖章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光涛支付赔偿款20864元,负担执行费2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赣0821执4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章垠所有的赣D×××**五菱牌车一辆。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章垠所有的赣D×××**五菱牌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