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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5314号之一

李惠贤与梁学荣、卢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惠贤;梁学荣;卢东妹;刘玉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314号之一

原告:李惠贤,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梁学荣,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卢东妹,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被告:刘玉远,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原告李惠贤与被告梁学荣、卢东妹、刘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月18日向原告李惠贤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惠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惠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计898元。

审判长  郭晓琳

审判员  黄俊慧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厚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