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314号之一
原告:李惠贤,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梁学荣,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卢东妹,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被告:刘玉远,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原告李惠贤与被告梁学荣、卢东妹、刘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月18日向原告李惠贤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惠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惠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计898元。
审判长 郭晓琳
审判员 黄俊慧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厚仁 微信公众号“”